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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三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丁○○
被 上訴 人
(即被告) 乙○○
甲○○
丙○○
戊○○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案件請求損害賠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十一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附帶民事訴訟者,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而為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丁○○自訴被上訴人乙○○、甲○○、丙○○、戊○○偽造文書(刑法第二百十四條)案件,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被上訴人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仍復提起上訴,關於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認為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揆諸首開說明,刑事訴訟既無合法之上訴,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自應併予駁回,以期適法。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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