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律師
呂郁斌律師
鄭和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十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二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
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六 年 四 月 三十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