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上,1169,1998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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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五月十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七八一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係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以承包工程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承包中壢市○○路排水溝工程,於僱工施工時,本應注意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而其開挖之水溝工地旁住家建有磚造圍牆,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五十一條規定,雇主於接近磚壁或水泥牆等構造物之場所,從事開挖作業前,為防止構造物損害以致危害勞工,應採取「有效」之預防措施,依當時情狀,並無不能注意情事,竟疏未注意,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僱用林連森、黃復興等工人,在中壢市○○路三十八號前,沿該屋之圍牆邊開挖排水溝(寬約零點九公尺、深約○點七公尺)時,並未詳加評估該圍牆之牆基僅係以一點○B磚砌三層之構築,牆基上構築約一點六公尺高、約八點五公尺長之圍牆,於牆基外邊之土壤支撐力,突因水溝之開挖,致其土壤之支撐力突然喪失,向外產生張力極大,隨時有崩塌之可能,竟僅以二根二×二點五平方英吋之角材,以丁字型方式予以支撐,未設置有效之必要安全設施,復未要求負責施工之勞工須戴安全帽,以防墜落物擊中頭部產生職業災害,致於同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其所僱用之勞工黃復興,在該中壢市○○路三十八號前工地工作時,因該角材之支撐力不足,致該圍牆崩塌,遭倒塌之圍牆壓覆,致頭骨開放性骨折當場死亡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論處上訴人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之判決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為論罪科刑適用法律之基礎,故凡於適用法令有關之重要事項,必須詳加認定,明確記載,始足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又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故犯同條第一項之罪之雇主究竟為法人或法人之負責人,自應詳加記載認定。

本件原判決事實欄僅記載甲○○係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以承包工程為業,係從事業務之人,於八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向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承包中壢市○○路排水工程,……於同年月二十九日僱用黃復興等人,在中壢市○○路三十八號前,沿該屋之圍牆邊開挖排水溝等情。

而於承包上開排水工程,僱用黃復興等工人之雇主究為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抑為上訴人,未明白認定,詳細記載,已難資為判斷其適用法律當否之依據。

原判決理由內雖依據台灣省勞工處北區勞工檢查所函送之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黃復興物體倒塌致死職業災害檢查報告書(附相驗卷第二十六頁至第三十一頁)等相關證據認定上訴人為雇主。

然依卷附之上開報告書之記載,罹災者黃復興係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見相驗卷第二十八頁);

而該公司與被害人家屬黃張香妹所訂定之協議書,亦記載甲方(即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黃復興於中壢市○○街三十八號工程施工時因公殉職等語(見相驗卷第三十三頁);

上訴人於偵查中亦供稱被害人係伯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該公司做十多年了等情(見相驗卷第十四頁)。

原判決理由內謂上訴人係黃復興之雇主,亦與卷存訴訟資料未盡相符,自亦有可議。

究竟被害人黃復興之雇主為何人,是否為上訴人,因攸關法律之適用,自有再詳加調查認定之必要。

㈡、刑法第五十五條所謂之牽連犯,必須二個以上之行為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者,始足構成,亦即必須以犯一罪之方法行為犯他罪,或以犯一罪之結果行為犯他罪,方有牽連關係可言。

原判決依前開事實認定上訴人係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罪及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之罪,所犯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較重之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論處。

但查依原判決前開事實之記載,如果無訛,則上訴人似僅屬一過失行為,縱其同時觸犯上開二罪名,得否以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論擬,已非無研求之餘地,且究竟上開二罪間如何具有可認定通常以之為必要之手段或必然之結果,亦即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又未見於理由內詳為說明其憑以認定之立論依據安在﹖遽為上開認定,其適用法則亦有可議。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應認有撤銷發回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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