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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七五號
上 訴 人 乙○○
甲○○
右上訴人等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九五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九七三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甲○○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甲○○深受案外人郎助君老太太之疼愛,因見周光榮積欠郎助君債務不還,且又欺侮郎助君,由於一時氣憤始毆打被害人周光榮,但無妨害周光榮之行動自由,上訴人已知錯,請給予自新機會云云。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否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上訴理由,應就上訴人之上訴理由書狀加以審查。
至原判決究有無違法,與上訴是否以違法為理由為兩事。
如上訴理由書狀非以判決違法為上訴理由,其上訴第三審之程式即有欠缺,應認上訴為不合法,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駁回。
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否認有妨害自由行為,乃對事實之爭執,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且對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既無一語道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乙○○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乙○○因妨害自由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洪 文 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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