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上,1358,199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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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一月十
五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三○四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三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第二審上訴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十七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施 文 仁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林 錦 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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