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一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
十七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六一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三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
而上訴人另案在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上訴人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必須在上訴期間內提出,始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並無在途期間可言(參照本院七十七年度第四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其上訴期間,截至一月十二日即已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一月十三日始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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