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上,2537,199807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二審判決
(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九八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五六八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上訴期間為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上訴人因貪污案件,經原審判決後,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六日送達於上訴人 (寄存送達)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其上訴期間扣除在途期間二日,截至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已經屆滿,其期間之末日又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乃竟延至同年五月二十日始行提起上訴,顯已逾期,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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