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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一三八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
年三月十一日駁回聲請具保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七年度聲字第二一○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所列情形之一,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覊押之。
該條項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覊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執行覊押。
茲抗告人以其被覊押後,家庭經濟陷入困境,且其母宿疾纒身,亟待其返家安頓,聲請具保停止覊押。
原審法院以其覊押原因依然存在,無法因具保而消滅,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
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楊 商 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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