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抗,235,199807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七日第
三審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為上訴或抗告。

本件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又具狀提起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黃 雅 卿
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黃 正 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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