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抗字第五三○號
抗 告 人 林勝雄
右抗告人因自訴丁○○等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
五日所為停止審判之裁定(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二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對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前段定有明文;
而停止審判之裁定,屬於訴訟程序裁定之一種,依法不得抗告,民國十九年司法院院字第三○○號亦著有解釋。
本件抗告人即自訴人林勝雄自訴被告丁○○、乙○○、甲○○○、丙○○、戊○○誣告案件,原法院以被告等犯罪是否成立,以被告等告訴抗告人涉犯偽造文書等案件是否判決有罪為斷,因而裁定在偽造文書等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誣告案件之審判。
既屬停止審判之裁定,依首開說明,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竟復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四條屬強制規定,不因原法院書記官於裁定書上誤載為得抗告而變為合法之抗告,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劉 介 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