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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四八號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自民國捌拾柒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殺人案件,前經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覊押,案經上訴,在本院審理中,其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本院認有繼續覊押之必要,應自捌拾柒年柒月貳拾日起,延長覊押貳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呂 潮 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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