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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職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因被告強盜上訴案件,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三七八五號刑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五號刑事判決所載之被告甲○○之出生年月日「民國五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應更正為「民國五十年八月十八日」。
理 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本件上開判決所記載之被告之出生日期,與其實際出生之日期不符,顯係誤寫,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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