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附,43,1998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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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三號
上 訴 人 莊東樺
法定代理人 莊英釗
被 上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因莊英釗自訴誣告案件,經原審法院諭知無罪(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九三號),莊英釗不服該刑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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