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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四四號
上 訴 人 游能洛
被上訴人 甲○○
乙○○
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又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者,應駁回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游能洛自訴被上訴人甲○○等偽造文書等罪案件,經原審判決無罪、免訴及自訴不受理。
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經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上訴人不服,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以其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查無可為上訴之違法情形存在。
依上開說明,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黃 劍 青
法官 劉 敬 一
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張 清 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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