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附,59,199811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五九號
上 訴 人 丙 ○ ○
乙○○○
被上訴人 甲 ○ ○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六年度交附民字第九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上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規定甚明。

本件刑事訴訟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即本件被上訴人甲○○無罪之判決,駁回第一審檢察官之上訴,第二審檢察官並未對於刑事訴訟之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

乃上訴人丙○○、乙○○○竟就甲○○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依首揭說明,自非合法。

本件上訴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至於上訴人等另向原審追加丁○○為被告部分,原審尚未裁判,且上訴人等亦未對此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不在本院裁判範圍,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 楊 文 翰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陳 炳 煌
法官 張 淳 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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