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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三號
上 訴 人 葉穗穀
葉坤憲
葉素綿
葉坤元
被 上訴 人 乙○○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黃亞員
蘇蘭芳
被 上訴 人 甲○○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江源信
張琴珠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甲○○等殺人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附民字第四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以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之訴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又其所稱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係指有合法之上訴而言,亦經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一六○一號解釋。
本件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乙○○、甲○○被訴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及殺人等罪,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判決以刑事訴訟部分,經原審法院諭知各該被上訴人均無罪,就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駁回上訴人等之訴,茲該刑事訴訟判決之檢察官上訴,業經本院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已非有合法之上訴,則上訴人等對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上訴,自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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