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7,台附,64,199811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附字第六四號
上 訴 人 戊○○
被上訴人 甲○○
丁○○
丙○○
乙○○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殺人未遂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六年度附民上字第一八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被上訴人甲○○、丁○○被訴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為無不合,因而駁回上訴人對於甲○○、丁○○二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茲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而檢察官對於刑事部分之獨立上訴,亦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律上程式,判決予以駁回,則上訴人對於原審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之上訴,因無合法之刑事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又被上訴人丙○○、乙○○並非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竟對其二人提起上訴,亦非法之所許,均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羅 一 宇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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