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上,4864,199909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八六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煙毒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二
審更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三三五二號、偵緝字第八二九號,八十五年度偵字第一八三八號)後,依職權送上訴,視為被告已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著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查本件上訴人甲○○涉犯販賣毒品案件,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並經原審法院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一五號判決論處上訴人共同連續販賣毒品罪刑,量處無期徒刑後,依職權送上訴,嗣上訴人於八十八年七月十五日死亡,有戶籍資料附本院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