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上,4905,199909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號
上 訴 人 乙 ○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王玫珺律師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陳煥生律師
右上訴人等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三六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二七二、九二四○、一○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論處上訴人乙○、甲○○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科刑判決之事實一欄,為適用法律之根據,不僅應記載犯罪之行為,舉凡犯罪時間、地點與犯罪之動機目的,以及論罪科刑有關之事實,均應詳加認定,予以明確之記載,否則適用法律即將失所依據。

本件原判決於事實欄內僅記載「乙○、甲○○,……二人均明知原交通部雙和電信局(下稱雙和電信局)並未分別於民國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在『北平金樺園餐廳』及『鵝之鄉餐廳』召開雙和電信局辦理中和、永和地區及新店、文山地區八十二年度電信地下化工程協調會,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犯意之聯絡,……撥付新台幣(下同)十五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予甲○○,用以由甲○○挪作他用」,並未敍明上訴人等共同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且於理由㈦內亦僅說明「被告甲○○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不實之事由詐領款項,用於不明之非法定用途,自應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遽論處上訴人等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難謂適法。

㈡有罪判決書,其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必須互相一致,始為適法。

原判決於事實欄內載明「甲○○再檢具前開不實之『高級文具禮盒、二萬三千六百五十元』收據,及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金額為七萬元之『北平金樺園餐廳』餐會收據,合併書立『項目:公益支出,金額:93650.』之請款單及單據黏存單各一紙;

檢具『高級文具禮盒、一萬六千二百二十五元』收據,及八十二年五月一日金額為五萬元之『鵝之鄉餐廳』便餐統一發票,合併書立『項目:公益支出,金額:66225.』之請款單及單據黏存單各一紙,連同前述偽造之會議紀錄、出席人員名單,提出行使辦理請款手續;

旋又在雙和電信局辦公室接續盜用同事郭健民及楊永誠之職務章於上開請款單及單據黏存單上,足以生損害於雙和電信局、郭健民及楊永誠。

而不知情之該局市○○○○道瓊、副局長王沼田亦因之分別予以核章,再由該局不知情之祕書溫盛雄代理局長蓋用其所持有並獲授權之局長『乙○』章(應係「雙和局長乙○」章),致該局出納人員陷於錯誤,於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合併製作『什項費用公益支出159,875.』之支出傳票一張,再由乙○蓋用『雙和局長 乙○』之印章,而同意撥付十五萬九千八百七十五元予甲○○」。

似認請款單及單據黏存單上「雙和局長乙○」印章,係祕書溫盛雄代蓋,而支出傳票上「雙和局長乙○」印章係乙○自己蓋用。

於理由㈤內說明「被告乙○所辯:支出傳票上『局長乙○』之印章(應係「雙和局長乙○」印章),係由祕書溫盛雄蓋用其保管中之局長章核可等語,尚非無據。

……,被告乙○既在請款單上用印……」,則認請款單上「雙和局長乙○」印章係乙○自己所蓋,而支出傳票上「雙和局長乙○」印章為溫盛雄代為蓋用。

其事實之記載,與理由之說明,顯不一致,自有違誤。

㈢按盜用印章為公務上所掌公文書登載不實行為之一部,不另成立盜用印章罪。

原判決認上訴人等於公務上所掌之請款單及單據黏存單上登載不實後,復盜用郭健民及楊永誠印章之行為,另犯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之盜用印章罪,即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

㈣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應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

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等於八十二年五月三日,在雙和電信局偽造該電信局分別於八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及二十九日,在「北平金樺園餐廳」及「鵝之鄉餐廳」召開雙和電信局辦理中和、永和地區及新店、文山地區八十二年度電信地下化工程協調會之出席人員名單各一份等情。

但於審判期日未將該二份出席人員名單向上訴人等宣讀或告以要旨,使上訴人等有辯論之機會,即係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遽採為斷罪資料,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原判決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錫 奎
法官 洪 清 江
法官 吳 昆 仁
法官 李 伯 道
法官 高 金 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