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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九五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三日第二審
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五三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六六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查買賣商品索取發票,與是否知悉商品係仿冒品,係屬兩事,林正仁售予上訴人經營之元大消防工程公司系爭仿冒產品,縱正式開立統一發票,亦不足證明上訴人不知系爭產品係仿冒品,原判決理由就此未予說明,於判決無影響。
又依卷附照片所示,偽造之審驗認可標貼,除製作年份及製造番號未標示外,其餘表明製作人、產品、型號、性能等各欄均有填載,已具文書之內容,上訴意旨謂各欄應填事項均為空白,尚未製作完成云云,殊非有據。
又上訴人如何知悉仿冒之一齊開放閥上貼有上開標貼,原判決理由亦已詳為說明。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於判決無影響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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