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上,5002,1999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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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二號
上 訴 人 甲○○
選任辯護人 張文俊律師
林根煌律師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六九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六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不當判決,改判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

係綜核上訴人之自白、自白書、偽造之信函暨上訴人之筆跡資料等證據為論據,認定上訴人於民國八十五年八月間因投資股票,損失不貲,心生不滿,認為股市行情欠佳,乃李登輝總統於同年八月十四日發表「台灣經濟不以大陸為唯一腹地」之言論所造成,竟思以「毒殺台北縣三芝鄉姓李之人及殺害李總統孫女之事,要脅總統下令為股市護盤」為內容之信函,寄交總統府祕書長黃昆輝轉交總統以洩恨。

惟恐事跡敗露,倏憶起十九年前,其友人戴哲夫在日本檢舉其行為不檢,致使其無法完成日本鹿兒島大學醫科學業心願之舊恨,乃於同年八月十九日,在其南投縣南投市○○里○○街九八號住處,冒戴哲夫之名,偽簽其署押而偽造上述信函後,在南投縣南投市寄交總統府祕書長黃昆輝,以遂其能使股市行情好轉而獲利及陷害戴哲夫之目的,足生損害於戴哲夫之事實,已詳敍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而以上訴人偽造信函及書寫自由書之內容文詞通暢,偵審期間應訊供詞,對答如流、條理分明,並無任何異常情況。

且上訴人於案發後即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始至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初診,其病歷表已記載上訴人意識清醒、情感適當,言語、行為、思想、知覺、智能、記憶均屬正常,足見其行為時並無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狀態。

嗣該院又於同年五月二十日、七月十七日分別出具診斷證明書略載:上訴人疑患妄想病多年,自身無病識感,常有似是而非的想法及怪異舉動,現實判斷能力差,且現實適應有明顯之困難,並建議實施精神鑑定云云。

與初診病歷內容截然不同,顯係應上訴人要求,依其陳述內容而為記載,以達拖延訴訟之目的,自無鑑定其精神狀態之必要,於理由內逐一指駁。

復說明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

其偽造「戴哲夫」之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其偽造該信函後,復持以行使,寄交總統府秘書長黃昆輝,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等情綦詳。

所為論斷,俱有卷內證據資料足憑,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查證據之取捨及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量、判斷之職權,苟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之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敍其何以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據為提起第三審上訴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上開明確論斷於不顧,對原審採證、認事及證據證明力之審判職權行使,任憑己見,漫指原審不傳喚上訴人之父黃寬隆及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精神科主任劉昭賢證明上訴人小時車禍,頭部受創,患有幻想症,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云云。

然上訴人自述畢業於日本橫濱國立大學電氣工學科,曾擔任台中三洋電機公司電子工程師,現從事投資股票兼任家教,學驗俱豐,其小時縱曾車禍受傷,亦難認與上開行為有直接之因果關係,原審未傳訊黃寬隆、劉昭賢為無益之調查,核非全無所本。

至原審採擷台灣省立草屯療養院初診之病歷紀錄,捨棄該院嗣後出具之診斷證明書,乃其取捨證據及證據證明力判斷之審判職權合法行使,尤無採證違法或調查未盡之可言,且上訴人所指摘者,均重為單純事實上之爭辯,要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是上訴意旨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揆諸首開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又本院為上訴駁回之判決,得同時宣告緩刑者,以有合法之上訴而為實體上之判決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本件既為上訴不合法之程序判決,上訴人請求宣告緩刑一節,即屬無從審酌,併此指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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