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號
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八十八年三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少連上訴字第十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八六三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無罪之判決,改處上訴人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之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人至偵查中仍自白犯行,核與查獲警員證述相符,原審採證自合證據法則。
本罪不以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為限,尤屬確信見解。
原判決已明白認定上訴人先後犯罪之次數,確實時、地、人物,因其堅不吐實,無法確認,惟仍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徒執詞為上開爭辯,係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三十 日
M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