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五一九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六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九六九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著有明文。
又被告在第二審法院判決後,上訴第三審法院中死亡者,依同法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五款、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之規定,第三審之審判,亦有上開條款之適用。
查本件上訴人涉嫌妨害風化一案,歷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第一審判決,並經原審以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十九條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公然猥褻及猥褻幼女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後,上訴人不服,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四月六日對猥褻幼女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之上訴,嗣於同年五月二十六日死亡,此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乙份在卷可稽,揆之首開說明,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另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莊 來 成
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謝 俊 雄
法官 白 文 漳
法官 蘇 振 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 日
Z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