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抗,328,199909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三二八號
再 抗告 人 甲○○

右再抗告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五日駁回抗告
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二五五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理 由
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
本件再抗告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依法不得再抗告,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 月 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