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二八號
聲請人 甲○○
右聲請人因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六日第三審確定判決(八十八
年度台上字第二三○六號),聲請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請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賴 忠 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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