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職,69,199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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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台職字第六九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俞兆年律師
右列被告因盜匪案件,本院認應延長其覊押期間,特為裁定如左: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壹月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盜匪案件,前經原審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覊押,顯難進行審判,予以執行覊押在案。
案經上訴後由本院接押,於審理中,其法定覊押期間行將屆滿,而前項情形依然存在,應自八十九年一月六日起,延長其覊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楊 商 江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陳 世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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