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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一○六號
上 訴 人 乙○○
丙○○
被上訴人 甲○○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九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更字第七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本件被上訴人甲○○被訴業務過失致人於死案件,經原審維持第一審諭知甲○○無罪之判決,對於上訴人等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亦認第一審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為無不合,駁回上訴。
茲刑事判決部分,未經有上訴權之檢察官提起上訴,即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上訴人等竟復單獨對之提起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二 日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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