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88,台附,74,199909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附字第七四號
上 訴 人 甲○○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上訴人等因被上訴人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三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八十四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二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係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之判決。

而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訴訟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炳 煌
法 官 陳 正 庸
法 官 陳 世 雄
法 官 陳 東 誥
法 官 張 春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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