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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七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第二
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二二五○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九三、一八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僅以上訴人智能不足,判斷能力較常人減弱,為心神喪失之人,請求從輕發落為惟一理由。
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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