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708,20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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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二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四六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少連偵字第二八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非法販賣麻醉藥品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連續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刑。

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

查證人陳佩瑜在偵查中所供上訴人家中電話為三六四××××;

所供上訴人家係在四樓(見少連偵字第二八五號卷四十二頁背面、四十三頁),原判決事實之認定並無不合。

而原判決理由引用陳佩瑜在偵查中之證言,雖將陳佩瑜所供上訴人家中電話載為三六七××××,所供上訴人家載為在七樓,惟此均為誤寫,因不影響判決本旨,均應予更正,不得執為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仍執陳詞為事實上之爭辯,並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及不影響判決本旨事項,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敍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敍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日提起上訴,並未敍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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