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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八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
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二四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本件妨害風化案件之第一審判決書,已囑託台灣台中監獄長官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依法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第一審卷可稽,計至九十年一月五日上訴期間已經屆滿,而九十年一月五日復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並無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之情事,且上訴人因另案在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亦無加計在途期間之問題,乃上訴人遲至九十年一月八日始向該監獄長官提出第二審上訴狀,業已逾法定十日之上訴期間,其上訴顯非合法,因而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誤以為可扣除上訴期間內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而誤為計算上訴期間至九十年一月八日方始屆滿,請查明上訴期間內之例假日及國定假日是否可扣除云云。
按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定有明文。
而依民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於一定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者,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始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並無應扣除期間內休假日等之規定。
上訴意旨任意指摘原判決不當,難謂係適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董 明 霈
法官 丁 錦 清
法官 林 茂 雄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祺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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