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906,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二四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五四二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觀諸該法條之規定自明。

上訴人甲○○被訴㈠意圖欺騙他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

㈡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於他人註冊商標圖樣之商品而販賣案件,原判決係維持第一審分別依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三條論處罪刑之判決。

查該等罪名均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