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938,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八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遺棄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第二
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一五號,起訴案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七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甲○○對於無自救力之兒童,依法令應養育、保護而遺棄之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以其未曾坦承犯行,也無遺棄小孩之故意,請求給予彌補挽救之機會云云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