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2973,2001051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七三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
三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三四○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前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後,已知悔悟,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採尿驗出嗎啡反應,可能是受友人在旁吸食所影響,同年七月又被查獲,上訴人即坦承犯行,上訴人確有戒絕之心,只是未能斷絕毒品友人之聯繫,請審酌上訴人之動機及檢驗紀錄,另為妥當之判決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之事實,已敍明係依憑上訴人於警訊及偵審中之自白,附卷之基隆市衛生局檢驗成績書三紙及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紙,暨扣案之毒品海洛因一包、含有海洛因之殘渣一包及注射針筒三支,為其所憑之證據。

原審量處上訴人有期徒刑九月,亦已審酌上訴人之犯罪動機、犯罪後態度等情狀,上訴意旨僅就屬於法院審判職權行使範圍之認事採證及量定刑罰事項,陳述其個人意見,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 信 雄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張 淳 淙
法官 林 永 茂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