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550,200102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五○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
二十一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八七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三四九一號,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三九五、六四○九、七九九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認上訴人甲○○共同連續犯有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出租而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為累犯)之事實,因認第一審判決論上訴人以上開罪名,並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後,量處有期徒刑捌月;

扣案如第一審判決附表所示之盜版VCD貳拾柒片及盜版之「貞子謎咒」VCD捌片、「第六感女神」VCD叁片、「搶翻天」VCD貳片均沒收,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

上訴意旨僅謂:上訴人開設光碟租售店,擁有數千片合法版權片,為「備份」少數光碟片而重製,固有不該,但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應屬輕微,原判決仍維持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捌月之判決,顯然過重等語,係就原判決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任加指摘,而原判決究如何違背法令,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表明,顯與法定上訴第三審之形式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無從審酌,附為敍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八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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