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上,809,2001021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八○九號
上 訴 人 甲 ○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
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七九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改判依牽連犯關係從一重仍論處上訴人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罪刑,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稱其係被脅迫云云,對於原判決已詳為論敘之事項再為事實之爭辯,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七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