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抗,186,2001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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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一八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駁回聲請具保
停止押之更審裁定(九十年度聲更㈠字第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懲治盜匪條例案件,前經原審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抗告人聲請具保停止押,略以其曾因車禍左手受創,無法自力更生,需復健才能治癒等語。

然據台灣台北監獄函稱:抗告人因左手神經疾病,已由行政院衛生署桃園醫院或榮民醫院特約醫師給予妥適診療,並安排外醫國軍桃園總醫院醫治等情,有該監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北監守衛字第一一四二號函在卷可稽,因認無保外就醫之必要,且案已確定送監執行中,而駁回具保停止押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未具理由,徒空言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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