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抗,215,200105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一五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
延長羈押期間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延長被告羈押期間,乃屬受訴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法令,自難指為違法。

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該院認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執行羈押。

該羈押期間,至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屆滿,嗣經第一次裁定延長羈押,將於同年三月十六日屆滿,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及第五項規定,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裁定延長該期間貳月,經核於法尚無不合。

抗告意旨泛謂不服羈押云云,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十九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