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台職字第三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本院
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三號刑事判決,應對上訴人甲○○為公示送達。
理 由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者,得為公示送達,又公示送達屬於審判者,應經法院之許可,徵諸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判決後為送達,因所在不明無從送達,有繳回判決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依照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許可為公示送達,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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