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0,台附,47,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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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台附字第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被 上訴 人 丁○○ 原住台北市○○區○○路○段○○○號(現已死亡)訴訟代理人 王寶蒞律師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妨害性自主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又,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無可為上訴之違背法令者,應將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駁回,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為駁回上訴人之訴及假執行聲請之判決。

雖檢察官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本院審理中被上訴人死亡,本院乃依法撤銷原審刑事判決,改判諭知公訴不受理。

此項刑事訴訟判決之變更,因於附帶民事訴訟無影響,且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審判決核無可為上訴理由之違背法令,揆諸首揭規定,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呂 潮 澤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孫 增 同
法官 林 開 任
法官 蕭 權 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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