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上,547,2004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七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貪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第二審判決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三二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二一0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意旨,祇以上訴人甲○○並未涉及行賄,僅陳際明等人口頭證述上訴人參與而已,並無證物證明其事,如此就能證明上訴人犯罪嗎?為惟一理由。

而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並無一語涉及,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雄 銘
法官 池 啟 明
法官 石 木 欽
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吳 三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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