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上,571,2004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藥事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二審
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二0九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七五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

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上訴人甲○○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之藥品,既經行政院衛生署(下稱衛生署)證明以前曾經核准輸入,則上訴人攜入該藥品是否與衛生署核發許可證之品名、成分含量、製造廠商不同,原審疏未調查,逕以上訴人無法舉證證明與許可證所准許輸入者相符,而認定上訴人犯行,有倒置舉證責任,並有應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之違法。

㈡附表一之藥品含有安非他命類藥品成分,上訴人並無專業知識足以辨識,原判決以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主觀故意理由,認定上訴人輸入附表一之藥品亦有輸入禁藥之故意,即憑以認定上訴人有同法條第一款之事實,其判決有理由與事實矛盾之違法等語。

惟查原判決認定上訴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輸入禁藥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係依憑上訴人坦承有未經申報,即自泰國將附表一、二所示之減肥藥品攜帶入境,為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稽查人員查獲之供述,證人即台北關稅局職員張清雄於第一審之證述,佐以卷附衛生署復台北關稅局函及該函所檢附檢驗上開藥品之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檢驗成績單等書證,為其論罪之基礎。

並敍明:上訴人雖辯稱伊不知其攜入被查獲之藥品係禁藥,亦不知附表一所示之減肥藥含有安非他命藥品類之 phentermine成分,不知攜帶該藥品入境係違法,該藥品係供自己及姊妹服用,且附表二所示之藥品既經衛生署核准輸入,其攜帶入境,即非屬輸入禁藥云云,然經查附表一之藥品,含有 phentermine安非他命類藥品成分,屬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毒害物品之禁藥,並未經衛生署核准輸入;

附表二之藥品,係無品名、許可字號、製造日期、製造廠名、批號、包裝等標示之藥品,分別含有Bisacoyl、Hydroclorothiazide,Diazepam,Furosemide藥品成分,該等藥品成分雖曾經衛生署核發藥品許可證在案,但上訴人攜入之藥品應與核發藥品許可證所載之藥品品名、成分含量、國外製造廠均相同,始得認非屬禁藥,有上揭衛生署致台北關稅局函及檢附之檢驗成績單附卷(偵查卷第七至第十二頁)可憑;

又按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未經依上揭規定核發輸入許可證而輸入之藥品,即屬未經核准輸入之藥品,此觀藥事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藥事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自明。

上訴人攜入附表一之藥品,並未經衛生署核准輸入,攜入附表二之藥品,其含有之前揭成分,雖曾經衛生署核發輸入許可證,然上訴人攜入之藥品本身,並無品名、許可字號、製造日期、廠名、批號、包裝等標示,自難認為與衛生署核發輸入許可證之藥品為同一藥品,況上訴人亦未能提出其攜入之藥品業經核准輸入之證明,又從其攜入上開藥品時未向海關檢查人員申報等情,亦足認其係未經核准輸入該藥品並企圖闖關逃避檢查,其有輸入禁藥之故意,堪以認定,至其所辯攜入該藥品係供自己與姊妹使用一節,經查亦非實在,上訴人前開所辯,均難採信等理由綦詳。

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並無違誤,難於遽指有查證未盡之違誤。

又原審既認定上訴人輸入之藥品,其中有屬於藥事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毒害藥品,亦有屬於同條第二款之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並說明其有輸入禁藥之故意,亦難遽指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上訴意旨所為指摘,核與法律所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 陳 正 庸
法官 賴 忠 星
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張 清 埤
法官 林 開 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