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上,644,2004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四四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
十一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四四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違法,自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甲○○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上訴意旨,僅以其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所作之筆錄與事實不符為唯一理由,而於原判決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無一語涉及,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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