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抗,46,20040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四六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
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七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裁定撤銷,應由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為裁定。

理 由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甲○○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予以駁回,固非無見。

惟查再審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之錯誤而為救濟之方法。

原審七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八十五號抗告人偽造文書案件判決後,抗告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認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有本院七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五0號判決附卷可稽(見原審卷二十至二十三頁),故確定判決應為本院上開判決,而非原審判決。

次查抗告人聲請再審,並未表明係對原審或本院判決聲請再審,原審未經調查,遽認抗告人係對上開非確定之原審判決聲請再審,尚有未合,自應予以撤銷,並由原審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三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八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