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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抗字第八八號
抗 告 人 台中市廣西同鄉會
代 表 人 陳華平
右抗告人因自訴甲○○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再字第二九九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按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此觀刑事訴訟法有關再審之規定甚明。
本件抗告人對於原審法院九十二年度抗字第八七二號裁定聲請再審,顯非合法,原審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予以裁定駁回,經核並無違誤。
抗告意旨,任憑己意,指摘原裁定不當,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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