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一號
聲 明 人 丙○○
甲○○
右聲明人等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三審判決(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四八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丙○○、甲○○因自訴被告乙○○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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