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聲,13,2004021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一三號
聲 明 人 甲○○
右聲明人因自訴張崇剛誣告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第三審
裁定(九十二年度台抗字第五四二號),聲明拒絕,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

本件聲明人因自訴張崇剛誣告案件,經本院裁判後,復又具狀聲明拒絕,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