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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一五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乙○○
右上訴人因被上訴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二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更審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上更㈠字第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乙○○無罪,因而維持第一審駁回上訴人甲○○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聲請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在案。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竟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增 福
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惠 光 霞
法官 謝 俊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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