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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六號
上 訴 人 李榮元
被 上訴 人 許淳一
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誣告(原判決誤載為誹謗)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所謂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
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被上訴人無罪,因而駁回上訴人之訴。
而上訴人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復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
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復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紀 俊 乾
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劉 介 民
法官 陳 東 誥
法官 白 文 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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