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TPSM,93,台附,8,20040205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台附字第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上字第四一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規定除所提起之刑事第三審上訴,已有上訴書狀之理由可資引用者外,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準用,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五百零七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甚明。

本件上訴人甲○○因偽造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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